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
2002年12月28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了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。按照国务院的这一决定,对于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号公布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,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。 此次修订仅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"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"中的第101条和第108条,是为了适应专利合作条约(以下简称PCT)第22条的修改而进行的。 2001年10月3日,PCT第三十次成员国联盟大会通过了修改PCT第22条的决定。根据该决定,自2002年4月1日起,PCT第一章规定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由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改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。这种修改更加有利于国际申请的申请人,使得他们有更长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国家阶段的程序。目前,PCT的118个成员国中已有102个成员国开始适用修改后的PCT第22条。 此次修改前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和第108条分别涉及PCT修改前所规定的20个月期限,与PCT修改后的规定不一致,因此,有必要对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和第108条进行适应性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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